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刑更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项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项庆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447号罪犯项庆,男,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鄂武东开刑初字第00172号刑事判决,认定项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3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项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湖北监狱嘉奖2次和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财产人民币2000元予以没收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罪犯项庆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项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项庆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起至2026年1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龚 燕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0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