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石林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石林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12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被告:石林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石林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石林好声音娱��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4元,减半收取为317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沈 男审 判 员 杨 晶人民陪审员 朱 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人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