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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宋际洪申请执行周和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际洪,周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446号申请执行人:宋际洪,男,汉族,1986年3月2日出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被执行人:周和平,男,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宋际洪与被执行人周和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渝0116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和平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际洪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和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周和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周和平当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4月17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截至2017年4月17日,被执行人周和平尚欠申请执行人宋际洪本案案款30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6执4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黄劲松执行员 张再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