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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81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云柏林申请执行葫芦岛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朱逢金、XX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柏林,葫芦岛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朱逢金,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81执1341号申请人:云柏林,男,1959年12月29日生,住兴城市。被申请人:葫芦岛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山水路2号。法定代表人:尹学信,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朱逢金,男,1963年10月30日生,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申请人:XX,女,1979年12月29日生,住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云柏林申请执行葫芦岛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朱逢金、XX侵权纠纷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6)辽民再0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云柏林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民再000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振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静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