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执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朱元忠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朱元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566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负责人杨华。被执行人朱元忠,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拟与被执行人案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6民初72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伟忠审判员 韩雨奇审判员 沈国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臧唯佳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