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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民初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段丽君与尤珠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丽君,尤珠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2659号原告段丽君,女,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振仕、潘晓静,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尤珠申,女,198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段丽君与被告尤珠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尤珠申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损失(从2017年3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受理后,由审判员倪松华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段丽君的委托代理人潘晓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尤珠申经直接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10日,被告尤珠申因需向原告段丽君借款2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款合同交原告收执。嗣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尤珠申之间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期偿还借款。被告未能偿还借款,显属违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尤珠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段丽君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3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尤珠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退回其已预交的受理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还少补);逾期按自动撤��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倪松华二O一七年四月十四无代书记员 林林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