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5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刘某某、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刘某某,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357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告:沈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淳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冠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