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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02执8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辛芳申请执行陈建平、左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芳,陈建平,左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02执8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辛芳,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被执行人:陈建平,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被执行人:左锦荣,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本院(2016)赣1002民初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建平、左锦荣至今未按民事调解书确定内容履行全部义务,仅在2017年1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辛芳偿还烟款30000元,尚欠烟款86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算)及负担执行费16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平、左锦荣仅有住房一套(已查封),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需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16)赣1002民初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良审判员 邹节辉审判员 陈海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