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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6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华与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华,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6166号原告:孙华,女,195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丽,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新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珂、王鹏,山东金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华诉被告山东大学齐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孙玉华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华撤诉。案件受理费4050元,减半收取2025元,由原告孙华负担。审 判 长  谭树杰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于平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