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达力白乙拉与包金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力白乙拉,包金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396号原告达力白乙拉,男,1980年9月16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包金钢,男,45岁,蒙古族,农民。原告达力白乙拉诉被告包金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达力白乙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达力白乙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达力白乙拉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达力白乙拉负担。审判员 包慧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