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造纸厂后排家属院27户居民与刘桂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造纸厂后排家属院27户居民,刘桂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430号原告: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造纸厂后排家属院**户居民(原造纸厂工人宿舍居民)。推荐代表人:冯文忠,男,汉族,1951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造纸厂后排家属院推荐代表人:李培堂,男,汉族,1950年11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刘桂芝,女,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造纸厂后排家属院27户居民诉被告刘桂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中,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西���居委造纸厂后排家属院27户居民作为原告起诉,该主体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泌阳县泌水街道办事处西关居委造纸厂后排家属院27户居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