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6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芦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6执49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芦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芦山县姜维路29号统建房安置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郑益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2栋21层2101号。法定代表人:朱大坤,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芦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芦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4651778.26元。在执行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东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芦山县投资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未结工程款债权,而该冻结的未结工程款债权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芦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16)川1826民初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经申请人申请,立即恢复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燕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郑晓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