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2执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孙志敏、张永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敏,张永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志敏,男,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张永志,男,汉族,住威海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牟大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永志的银行存款51495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曲福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