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亚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某某,阿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刑初122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亚某某,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被告人阿某某(别名阿mm),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新华西路***号***房。200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翻译人员阿莉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7〕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亚某某、阿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亚某某、阿某某及翻译人员阿莉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亚某某、阿某某经预谋后,驾驶一辆黑色踏板摩托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万安街333弄附近,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机,由阿某某驾车望风接应,亚某某贴靠被害人王某某,从王上衣左侧口袋内窃得价值人民币1,877元的玫瑰金色苹果iPhone6S移动电话1部,后两被告人驾车携赃逃离途中,被公安机关人赃俱获。被告人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阿某某到案之初否认参与上述犯罪,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亚某某、阿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监控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案发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亚某某、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亚某某、阿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考虑到赃物已追缴发还被害人,综合考量后依法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均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考量。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二、被告人阿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7年7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俊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伟铭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