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王冯鑫、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冯鑫,王艳,韩忠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302号申请人:王冯鑫,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王艳,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被申请人:韩忠红,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冯鑫与被申请人王艳、韩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冯鑫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艳、韩忠红位于梁山县运河小区楼房一套(备案登记号20150206018)、美的亚广场楼房一套(备案登记号20140523013),查封金额为500000元,并已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冯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艳、韩忠红位于梁山县运河小区楼房一套(备案登记号20150206018)、美的亚广场楼房一套(备案登记号20140523013),查封金额为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务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