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辖终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勇诉肖惠珍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勇,肖惠珍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辖终4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女,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惠珍,女,193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上诉人刘勇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345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户籍登记在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本案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法院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房屋占有而引发的占有物返还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而提起的诉讼。根据原审提供的证据材料,本案系争房屋上海市徐汇区XX路XX号XX室位于上海市徐汇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