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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军营与王新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营,王新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295号原告:李军营,又名李小勇,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被告:王新茂,男,1951年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李军营与被告王新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军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军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军营负担。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