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11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1199浙江锐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锐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1199号之二原告:浙江锐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经济开发区城西区荷花塘5号。法定代表人:邵新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增昌,浙江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经济开发区北塘河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应光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浙江锐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上能新特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锐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浙江锐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锐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5014元,减半收取17507元,由浙江锐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琎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