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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于德春与张晓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春,张晓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383号原告:于德春,男,196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荣成市杏林东区。被告:张晓东,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荣成市得润东区。原告于德春与被告张晓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德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德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德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函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