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于德春与张晓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春,张晓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383号原告:于德春,男,1967年1月17日生,汉族,住荣成市杏林东区。被告:张晓东,男,197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荣成市得润东区。原告于德春与被告张晓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德春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德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于德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洪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函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