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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民辖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潘允明、徐建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允明,徐建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辖终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允明,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谦,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东城区。上诉人潘允明因与被上诉人徐建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6)粤1284民初215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期间,上诉人潘允明以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合法有据为由,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潘允明在本案上诉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允明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杏花审判员  黎洁芳审判员  周向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超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