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郑兰芬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兰芬,魏庆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04民特8号申请人:郑兰芬,女,193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申请人:魏庆,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代理人:杨子焕(系被申请人之母),女,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盛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人郑兰芬申请宣告魏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兰芬称,被申请人魏庆出生后便患有先天智力残疾,基本丧失日常生活自理能力。2017年2月22日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为魏庆出具诊断证明:“癫痫,智能障碍(生活不能自理)。”并出具诊断证明书。故申请宣告魏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郑兰芬与被申请人魏庆系祖孙关系。2017年3月21日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津津实[2017]精神病鉴字第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魏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魏庆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魏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学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钦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