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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树庆与被执行人周旭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庆,周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庆,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周旭强(曾用名周李军),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树庆持(2012)洋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周旭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988.73元,本院于同日曾予以登记。2017年1月5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旭强现去向不明,经查询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王树庆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 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