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树庆与被执行人周旭强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庆,周旭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16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庆,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周旭强(曾用名周李军),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王树庆持(2012)洋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周旭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988.73元,本院于同日曾予以登记。2017年1月5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旭强现去向不明,经查询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王树庆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洋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永宏审判员 哈国富审判员 田建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 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