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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吴义军与吴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义军,吴仁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581号原告:吴义军,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被告:吴仁生,男,195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庆元县。原告吴义军与被告吴仁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吴义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义军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义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吴义军负担。审 判 员 蒋陈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季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