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终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义荣与乌拉盖管理区贺斯格乌拉牧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义荣,乌拉盖管理区贺斯格乌拉牧场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24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义荣,男,194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乌拉盖管理区贺斯格乌拉牧场,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旗查干其胡日图村。法定代表人:杨艳明,职务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树江,男,1976年9月8日出生,汉族,贺斯格乌拉牧场党委副书记,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哈拉盖图农牧场巴音陶海村*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忠,内蒙古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义荣因与被上诉人乌拉盖管理区贺斯格乌拉牧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6)内2525民初6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上诉人王义荣在一审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通过法院专递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邮寄的开庭传票于2017年3月13日签收,上诉人王义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义荣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上诉人王义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慧 玲审判员 杨 树 平审判员 锡林塔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雅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