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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民初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显翠与张应海、巴东县野三关镇上李坪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显翠,张应海,巴东县野三关镇上李坪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962号原告:黄显翠,女,1935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柱(系原告黄显翠之子),197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祖林,巴东县天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应海,男,1961年3月29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南,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巴东县野三关镇上李坪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黄学成,主任。原告黄显翠与被告张应海、巴东县野三关镇上李坪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黄显翠于2017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显翠以与被告进行调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显翠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黄显翠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向 红人民陪审员  谭腾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晓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