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3财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吴孝培、唐小琼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孝培,唐小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3财保21号申请人:吴孝培,男,196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被申请人:唐小琼,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申请人吴孝培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人唐小琼的银行存款信息予以查询,申请人吴孝培与担保人张应华以二人共有的绥阳县郑场镇质兴预制厂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孝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唐小琼的银行存款42,908.7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吴孝培与担保人张应华共同所有的担保财产绥阳县郑场镇质兴预制厂,期限为三个月。案件申请费449.00元,由申请人吴孝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詹正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丽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