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何晓敏与程跃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晓敏,程跃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792号原告:何晓敏,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告:程跃瓦,又名程跃娃,男,196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原告何晓敏与被告程跃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何晓敏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晓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晓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何晓敏负担。审判员 张纯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