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兰考博豫养殖合作社与刘紫丽、杨庆伟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考博豫养殖合作社,刘紫丽,杨庆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民初1529号原告兰考博豫养殖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35615958-1。地址:兰考县谷营乡张庄村。法定代表人葛百恩,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新超,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刘紫丽,女,1980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被告杨庆伟,男,1985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原告兰考博豫养殖合作社与被告刘紫丽、杨庆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武令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考博豫养殖合作社委托代理人赵新超,被告杨庆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紫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兰考博豫养殖合作社诉称,2015年12月份,原告给二被告建鸭棚两座,二被告欠鸭棚建设款87000元。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即时清偿欠款87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刘紫丽未答辩。被告杨庆伟在庭审中辩称,我承认欠原告钱,不是不给他。铺网片时我说不让铺,铺的网片掩住的太少了,往下掉鸭子。棚顶排风口少,脏气排不出来,容易造成鸭子死亡。经审理查明,被告刘紫丽与被告杨庆伟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4日,原告兰考博豫养殖合作社与被告刘紫丽签订《肉鸭养殖大棚建设施工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二被告建设肉鸭养殖大棚三座(含另案刘保一座),建筑物料及施工费用工计240000元,合同签订时预付30000元,鸭棚建成完工后付清全部款项。二被告的两座鸭棚建成后,于2016年正月初五投入使用。之后,二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费用。2017年1月11日,被告杨庆伟就下欠87000元款项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合同书,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紫丽达成肉鸭大棚建设协议,二被告接收了原告为其施工建设的肉鸭养殖大棚的工作成果并支付了部分费用,就下欠款项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双方构成承揽合同关系。本案原告系承揽人,二被告系定作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二被告将鸭棚投入使用应视为原告将工作成果交付,并应按约定的于鸭棚建成后支付所欠报酬。对被告杨庆伟之鸭棚存在质量问题的辩解意见,因被告方已投入使用长达一年有余,其投入使用时应视为已经验收合格,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紫丽、杨庆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兰考博豫养殖合作社欠款87000元。案件受理费988元、诉讼保全费890元,由被告刘紫丽、杨庆伟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受理费的数额依据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具体数额确定;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21,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武令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冬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