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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行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润珍与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润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行初67号原告陈润珍,女,1963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昌市抚生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02014517027L。法定代表人黄小燕,区长。委托代理人刘省辉,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庆昌,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润珍诉被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经查,原告曾于2016年12月8日向南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于2017年3月31日收到了南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书。而原告提交诉状的落款时间为2017年2月17日,即原告是在申请行复议期间向本院提起了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润珍的起诉。原告陈润珍已经缴纳的诉讼费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宏瑞代理审判员  陈 晶代理审判员  罗锦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丽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