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行终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河津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辛永现工伤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河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辛永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行终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城区。法定代表人师卫红,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乃池,男,汉族,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侯利民,男,汉族,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河津市。法定代表人苏杰,局长。委托代理人牛水转,女,汉族,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存美,男,汉族,该局干部。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辛永现,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生,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刘玉森,男,汉族,洛阳市涧西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工伤行政管理一案,不服临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中市0821行初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山西安民木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田 力审判员 胡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