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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金美与X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美,X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22民初506号原告:李金美,女,汉族,1970年5月23日生,住四川省盐边县。被告:XXX,男,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原告李金美与被告X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李金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金美负担。审判员  杨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