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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与张景周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张景周,王宪彬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635号原告: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轻研招待所二楼。负责人:张子清。委托代理人:杨金洲,系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景周,男,1971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第三人:王宪彬,男,1965年9月28日生,汉族,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张景周(第三人:王宪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故原告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尹天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擎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