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621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展仲与陈国兵、王成文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展仲,陈国兵,王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621执110号申请执行人:李展仲,男,民勤县人。被执行人:陈国兵,男,民勤县人。被执行人:王成文,男,民勤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展仲与被执行人陈国兵、王成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6)甘0621民初22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2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展仲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621执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明祥代理审判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建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