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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执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友忠、陈夏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忠,陈夏清,连辉棉,三明市康尔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陈友忠,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被执行人:陈夏清,女,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三明市康尔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连辉棉,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三明市康尔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监事,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三明市康尔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陈夏清,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友忠与被执行人陈夏清、连辉棉、三明市康尔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夏清、连辉棉、三明市康尔佳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陈友忠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支付执行款150000元,现申请执行人陈友忠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