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援朝、张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援朝,张艳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21民初731号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浯溪镇金盆路与椒山南路转角处。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代理):罗智鹏,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该行合规风险部职员。被告:赵援朝,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州市。被告:张艳红,女,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州市,系赵援朝之妻。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援朝、张艳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作出处分权的行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苑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申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