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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兰与被执行人山东科德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兰,山东科德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326号申请执行人:周兰,女,汉族,1967年7月6日出生,无业。被执行人:山东科德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兰与被执行人山东科德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并申请终结执行,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民初4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曹 坤执行员  李 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马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