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执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申请执行付海山、程洪亮、吴珊、吴福顺、翟好学、吴书芹、吴凤芹、王丽霞、刘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付海山,程洪亮,吴珊,吴福顺,翟好学,吴书芹,吴凤芹,王丽霞,刘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02执2284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被执行���付海山。被执行人程洪亮。被执行人吴珊。被执行人吴福顺。被执行人翟好学。被执行人吴书芹。被执行��吴凤芹。被执行人王丽霞。被执行人刘金生。本院在执行安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官庙信用社申请执行付海山、程洪亮、吴珊、吴福顺、翟好学、吴书芹、吴凤芹、王丽霞、刘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付海山、程洪亮、吴珊、吴福顺、翟好学、吴书芹、吴凤芹、王丽霞、刘金生拒不履行法院(2014)安飞证经执字第1242号公证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查封被执行人付海山、程洪亮、吴珊、吴福顺、翟好学、吴书芹、吴凤芹、王丽霞、刘金生名下银行存款4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晁震审判员 张伟审判员 孔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