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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贺作山与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作山,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841号申请执行人:贺作山。被执行人: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贺作山与被执行人白山市缸窑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浑民一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162885.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执行案号为(2016)吉0602执841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新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林亚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