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润波、黄文惠、张福顺、何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润波,黄文惠,张福顺,何淑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6民初803号原告: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北直路**号。法定代表人:刘庆柯,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世凯,巴彦港镇信用社主任。被告:张润波,住巴彦县。被告:黄文惠,住巴彦县。被告:张福顺,住巴彦县。被告:何淑杰,住巴彦县。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巴彦农信社)与被告张润波、黄文惠、张福顺、何淑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巴彦农信社委托代理人王世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润波、何淑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惠、张福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巴彦农信社诉称:王大龙经吴月、张润波、黄文惠、张福顺、何淑杰联保,于2015年2月13日在巴彦农信社贷款85500元,约定月利率9.27‰,借款期限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6年1月1日。还款期至,经巴彦农信社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大龙立即偿还贷款本金85500元及利息25,666.73元,吴月、张润波、黄文惠、张福顺、何淑杰承担担保责任;并承担诉讼费。原告巴彦农信社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在本院开庭审理时出示以下证据:原:证据A1、借款合同,拟证明:王大龙借款85500元,约期内月利率9.27%,逾期月利率13.509‰。被告吴月、张润波、黄文惠、张福顺、何淑杰提供担保。证据A2、粮食补贴资金担保合同,拟证明:个人担保债务的履行,用王大龙粮食补贴存折担保。证据A3、房屋抵押合同,拟证明:王大龙用巴彦港镇沿江村何家窝棚村的住宅为债务担保。证据A4、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协议,拟证明:用王大龙6亩地的12年经营期限为债务担保。证据A5、借款凭证,拟证明:2015年2月13日,借款人王大龙借款85500元。被告张润波、何淑杰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被告张润波、何淑杰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被告黄文惠、张福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抗辩证据。由于被告黄文惠、张福顺未到庭,本院无法组织当庭质证,经审查,原告举示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二被告承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请求延期还款,本院予以确认。庭前,原告请求撤回对借款人王大龙及担保人吴月的起诉。庭审中,原告要求担保人张润波、黄文惠、张福顺、何淑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偿还贷款本金855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原告与二被告达成了延期还款协议即二被告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855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各被告均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巴彦农信社与二被告张润波、何淑杰达成的延期还款协议,因无黄文惠、张福顺的认可,此协议可在执行中原告与出庭二被告履行。被告黄文惠、张福顺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润波、黄文惠、张福顺、何淑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巴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85500元及利息25,666.73元(按约定利率自2015年2月13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3月10日),后续利息(以本金85500元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3.509‰自2017年3月11日至本利全部付清时止);二、被告张润波、黄文惠、张福顺、何淑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3元、减半收取1262元,由被告张润波、黄文惠、张福顺、何淑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彦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帅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