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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00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厦门龙力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郑志昌、洪加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龙力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郑志昌,洪加木,洪丽红,黄文宏,谢劲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0038号之二原告:厦门龙力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2号302单元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7617482677。法定代表人:纪青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锦标、吴建萍,福建嘉禾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志昌,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珊珊、陈智元,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加木,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洪丽红,女,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文宏,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谢劲发,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龙力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志昌、洪加木、洪丽红、黄文宏、谢劲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龙力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劲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龙力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龙力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劲发的起诉。审 判 长  邱 瑛人民陪审员  叶爱金人民陪审员  吴哨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洪 昱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