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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泽文与仙桃市佳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泽文,仙桃市佳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张泽文,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仙桃市佳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冬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泽文与被执行人仙桃市佳泰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鄂9004民初20号民事判决:仙桃市佳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张泽文借款232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5年7月30日起至指定履行之日止)。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泽文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仙桃市佳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用被执行人仙桃市佳泰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张沟镇学府上上城的第九栋第二单元编号为:201、202、301、302、401、402、501、502、601、602十套总价值为150万元的房屋网签备案至申请执行人张泽文名下,余款双方将继续按协议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昌杰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春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