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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23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邱战胜、何益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战胜,何益存,厉荣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2347号之一申请人邱战胜,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何益存,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厉荣湖,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42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0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邱战胜与被执行人何益存、厉荣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0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厉荣湖名下的坐落于上塘镇黄屿村(产权证号01××01)的房屋,权属性为宅基地使用权,总建筑面积75.39m2,土地使用权为37.8m2,该房屋系被执行人厉荣湖农村唯一生活住房,并且父母与之同住;同日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何益存名下坐落于黄田镇观前村(产权证号00××20)的房屋,该房屋于2016年11月11日被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案号为(2016)浙03财保28号,本院已发函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该房产处置后的分配。除以上查封房产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的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不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益存、厉荣湖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为督促被执行人何益存、厉荣湖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04月18日将被执行人何益存、厉荣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为加强对被执行人的查找力度,对被执行人采取布控措施。截止2017年04月18日,被执行人何益存、厉荣湖尚有执行款53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125元、执行费695元未履行。本院认为,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除已查封的上述房产外,尚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历荣湖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号为01××01)系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房屋住所,故本院不予处置。被执行人何益存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号为00××20)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本院已至函参与处置后的分配,故该房屋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置。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何益存、厉荣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不违反规定,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证据或线索时,或查封的房屋可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23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升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