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9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罗征良、邓连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罗征良,邓连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9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五矿建设(湖南)嘉和日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剑波。被执行人罗征良,男。被执行人邓连云,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3民初166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注销合同网签登记、备案登记或产权预登记等相关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原长沙县暮云镇)西湖村龙湾国际社区2032栋7层702号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罗征良、邓连云名下的预告登记和备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武审 判 员 田 武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叶心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