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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安吉灵峰嘉顺家具辅料经营部与安吉恒川家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灵峰嘉顺家具辅料经营部,安吉恒川家具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567号原告:安吉灵峰嘉顺家具辅料经营部,住安吉灵峰城南社区永艺路黄墅小区1幢3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安吉恒川家具厂(普通合伙),住安吉县开发区灵峰南路西侧(浙江振州建设公司内);杜思谕,女性,1989年7月21日出生,住安吉县递铺镇天目中路357号;胡雅青,女性,1987年2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柏枝新村31号,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安吉灵峰嘉顺家具辅料经营部诉被告安吉恒川家具厂(普通合伙)、杜思谕、胡雅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12日立案。原告安吉灵峰嘉顺家具辅料经营部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吉灵峰嘉顺家具辅料经营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灵峰嘉顺家具辅料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财产保全费元,合计诉讼费元,由原告安吉灵峰嘉顺家具辅料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余文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莊红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