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黎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黎洪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2507号申请人: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现代农业园。法定代表人:罗富兵。被申请人:黎洪福,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申请人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黎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黎洪福名下的位于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烟草路的房产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坤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黎洪福名下与汤伟英共有的位于浏阳市集里办事处烟草路的房产(权证号码为712005***)1处。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银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君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