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植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植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56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4年1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罗定市,。被告:梁某,男,汉族,1993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被告:植某,女,汉族,1965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怀集县,。原告王某诉被告梁某、植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7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某、植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梁某、植某的起诉。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容焕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韵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