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4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杨秀明与黄兰珍、蒋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明,黄兰珍,蒋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495号原告:杨秀明,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来凤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鸣,来凤县翔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兰珍,女,197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蒋干,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贝村路568-572号童店综合楼1楼、6楼。负��人:杨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玉逢、陈能平,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杨秀明诉被告黄兰珍、蒋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杨秀明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杨秀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