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4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学民与上海齐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民,上海齐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学民,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上海齐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本院在执行王学民与上海齐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上海齐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沪0112民初914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齐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钱款人民币29,177.6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计算的债务利息,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顾红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欣炜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