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2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晓英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晓英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22刑初8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晓英,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北省张北县;2017年2月17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张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3月3日被张北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7年4月17日被张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诉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晓英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受害人近亲属韩某1、韩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梅、张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晓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02月17日08时44分许,被告人武晓英驾驶车牌号为冀G×××××的轻型普通货车由东某在张北县张北镇仁爱小区3号楼7单元前路段倒车时,撞行人袁某,造成袁某受伤。发生事故后,武晓英驾车将袁某送往张北县仁爱医院,袁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武晓英负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无责任。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车辆痕迹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武晓英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等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武晓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02月17日08时44分许,被告人武晓英驾驶车牌号为冀G×××××的轻型普通货车由东某在张北县张北镇仁爱小区3号楼7单元前路段倒车时,撞行人袁某,造成袁某受伤,袁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武晓英负这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袁某无责任。另查明,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武晓英驾车将袁某送往张北县仁爱医院抢救并报警,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武晓英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一致赔偿协议,除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依法赔付163024.4元外,再由被告人武晓英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0元,此款已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晓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韩某1的证言,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张北县仁爱小区物业出具的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及照片,张北县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张北县公安局公(冀-张)尸鉴(法医)字[2017]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张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被告人武晓英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晓英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武晓英案发后及时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向交警如实交代自己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武晓英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晓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立军人民陪审员 陈新宇人民陪审员 贾永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晶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3、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4、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5、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6、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7、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