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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振江、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基建营房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江,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基建营房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江,男,195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基建营房处,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140号增2号。负责人:仝建勇,该处处长。上诉人李振江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天津警备区后勤部基建营房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18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振江以服从一审裁定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振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振江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 军审 判 员  杨宝华代理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韬 搜索“”